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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快运西安分公司新筑物流园库房和办公室出租招商项目

· 2024-06-11

中铁快运西安分公司新筑物流园库房和办公室出租招商项目

招商编号:CRE-XAZS-24-002

招商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日 期:2024年6月11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商公告--------------------------------------------------------1

第二章 竞商须知--------------------------------------------------------7

第三章 竞商文件包含内容--------------------------------------------8

第四章 招商评审内容-------------------------------------------------13

第五章 合同签订-------------------------------------------------------17

第一章 招商公告

一、招商项目

1.项目名称:中铁快运西安分公司新筑物流园库房/办公室出租招商项目

2.项目编号:CRE-XAZS-24-002

二、招商人

1.招商人名称: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1. 招商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国际港站南货场
    2. 张锦飞:055-45788

三、招商项目概况

1.概况:本次招商项目共分2个包件,包件1是4号库房消防1分区4200平方米。包件2是中铁快运新筑物流园4号仓库夹层4-1和4-2办公室65平方米。

包件号

招商项目明细

面积(平方米)

1

4号库消防1分区

4200

2

4号库房4-1和4-2办公室

65

2.经营业态:仓储服务和办公室

3.招商期限:1年。

4.招商底价:库房按消防分区分割租赁价格不低于21元/平方米/月。办公司租赁价格不低于35元/平方米/月。

四、竞商人要求:

(一)竞商人资格要求:

1.竞商人需为响应招商,参加公开招商活动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2.通过“信用中国”查询竞商人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应无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经营权的记录,查询竞商人应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无违反国家规定等不良记录。

(二)竞商人符合性要求:

1.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强制性规定。

2.不得利用招商项目生产、存放、经营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

3.不得将招商项目转租、转让、转借、调换或与他人联营。

4.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消防法规、安全制度及国铁集团、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公司和招商人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源,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的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

5.不得从事其它国家、地方政府和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严令禁止在该类场所从事经营的业务。

五、竞商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20日(工作日9:00-17:00)。

2.竞商报名方式(均需通过国铁招商平台进行报名)

(1)互联网报名。由竞商人自行网上注册报名(国铁招商平台https://zs.95306.cn)。

3.招商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20日

竞商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竞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招商人组织的招商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或借用他人资质,违规取得竞商资格的;

(2)与他人串通恶意抬价或压价,影响竞商公平的;

(3)在招商评审会议现场干扰会场秩序,导致招商评审无法正常进行的;

(4)中商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商人签订合同的。

六、竞商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1.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28日9:00时

2.递交地点: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8号。

3.招商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4.招商评审地点: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会议室。

七、招商方式:

采用公开招商方式。如报名并通过资格初审的竞商人只有1个的,该项目转为商务洽谈方式;如没有客户报名或通过资格初审,该项目重新组织招商。

八、资格审查方式:

1.参与竞商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企业商誉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招商人对竞商人资信资料初步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取招商文件。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商公告在中国铁路95306国铁招商平台(网址为https://zs.95306.cn)发布。


第二章 竞商须知

一、招商项目的基本情况:

中铁快运西安分公司新筑物流园库房和办公室出租招商项目分为2个包件,项目位置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国际港站南货场中铁快运新筑物流园内。包件1是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新筑物流园4号库房消防1分区,面积4200平方米。包件2是中铁快运新筑物流园4号仓库夹层4-1和4-2办公室两间,面积65平方米。

二、竞商文件递交要求:

1.竞商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密封件之一:竞商人应将装订好的竞商文件正本(竞商文件封面应写明“正本”字样)1份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竞商文件正本”字样)

1.2密封件之二:竞商人应将所有的竞商文件副本(竞商文件封面应写明“副本”字样)1份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副本应与正本一致,如有不同以正本为准)

1.3上述各密封件均应封套,封套上写明“招商项目名称、招商编号和竞商人全称,注明“竞商开始前不得开启”字样,密封处应有密封章”,并密封完好。未按本章第1.1项和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商文件,招商人不予受理。

2.竞商文件的递交

2.1 竞商人应在招商公告中要求的截止时间前递交竞商文件。

2.2 竞商人递交竞商文件的地点:见招商公告。

2.3在竞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竞商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商文件。

2.4 修改的内容为竞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商文件应按照同样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三、招商底价、合作期限

1.本次招商底价为库房按消防分区分割租赁价格不低于21元/平米/月。办公司租赁价格不低于35元/平米/月。

2.本次招商合作期限为1年。

四、竞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竞商人竞商资格或中商资格:

1.竞商人在递交竞商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其竞商文件。

2.竞商人存在串通竞商,或者招商活动中严重影响招商纪律等违规行为。

3.竞商人以他人名义、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方式竞商、中商。

4.中商人未在招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及未按招商文件规定的合同内容签订合同。

5.单一竞商人经审查合格且竞商报价有效,非不可抗力原因自行放弃中商。

五、招商文件的修改:

招商文件的修改、补充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商文件的竞商人,竞商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商人予以确认,如竞商人未书面确认,将视为同意对招商文件的修改。

六、费用承担:

竞商人准备和参加竞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七、其他内容:

1.保密:参与招商竞商活动的各方应对招商文件和竞商文件中的信息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语言文字:所有招商竞商有关的文字语言均使用中文。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竞商人:竞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按招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招商评审会,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缺席、迟到、中途退场的,视为自动放弃竞商。

5.招商人保留随时终止招商的权利,而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以及给予任何理由。


第三章 竞商文件包含内容

一、竞商文件编制内容:

(1)竞商函;

(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竞商人资信文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资格审查资料;相关经营资质等;

(6)招商方案;

(7)报价单。

*备注: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名。

二、竞商文件编制要求:

1.竞商文件应按“竞商文件编写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竞商文件应按本章“竞商文件编制内容”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2.竞商文件应当对招商文件有关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竞商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竞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商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商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竞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4.竞商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采用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须在竞商文件封面打印“项目名称、招商编号、项目序号、竞商人简称”字样。

三、竞商文件编制格式:

(竞商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竞 商 文 件

竞商编号:

项目序号:

竞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竞商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商人)

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全部招商文件,接受招商文件和附件涉及的内容,并同意按照招商人要求,提供与招商有关的一切数据和资料,接受招商人的招商方式。一旦中商,将严格履行本招商文件及所有附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我公司承诺:对所提交的竞商文件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行承担竞商期间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如有招商文件及附件中未明确事项,同意以招商人的解释为准;一旦中商,将严格按招商文件规定与招商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相关责任和义务。

在《房屋租赁合同》正式签订前,本《竞商文件》、《报价单》和《中商通知书》是有效之合约,并对我公司具有约束力。

竞商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竞商人名称

地址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竞商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竞商人: (盖单位章)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现委托 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公司名义签署、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招商项目名称) (招商编号) 竞商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委托期限:

竞商人名称: (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报价单

竞商报价单

包件号

项目编号

仓储费

(元/平方米·天)

小写:

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备注:

1.本报价单需由竞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才有效。

2.以上报价为含税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 招商评审内容

一、评审组织机构

评审小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由评审小组推举产生。评审小组组长与评审小组其他成员的表决权等同。

二、评审会会议地点、时间安排

详见招商公告。

三、参加招商评审会要求

竞商人需通过资格初审方可参加招商评审会。

四、评审会会议程序

1.招商人介绍本次招商项目概况;简介参加招商评审会议人员

2.招商人招商评审会会前申明。

3.评审监督员宣读招商评审会会议纪律。

4.评审组长宣读评审及竞价规则。

5.评审监督员组织检查竞商书文件密封情况,工作人员现场开封。

6.评审小组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7.招商人宣布资格性、符合性评审结果。

8.招商人组织竞商人按照招商文件要求进行竞价(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9.评审确定推荐中商人名单。

10.招商评审会会议结束。

五、评审标准和竞价评审方法

1.资格审查。评审小组将按照招商文件确定的审查标准对竞商人进行资格审查。

⑴审查竞商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竞商人是否按招商文件的规定修改、标记等。

⑵竞商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竞商文件应该是与招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相符、没有实质偏离的竞商文件。评审小组决定竞商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竞商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⑶评审小组将按照招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对竞商人进行资格审查,结论分“通过”和“不通过”,结论为“不通过”者直接确定为失去竞商资格。

评审标准

序号

评审内容

合格条件

评价(符合/不符合)

1

竞商人资信证明材料

经营范围、经营资质及有效期均满足要求

*

2

竞商文件均按照招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3

竞商响应函等招商文件是否按符合要求提交

*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符合招商文件要求提交

5

若竞商人为联合体,则竞商文件按招商文件要求提供了联合体授权委托书、共同竞商协议及其它有关材料;

*

6

竞商人按招商文件要求提交足够数量,并符合密封要求的竞商文件

7

竞商报价

竞商人的竞商报价符合招商文件规定要求

*

8

其他要求

竞商文件对招商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内容均做出有效响应;

没有不符合招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注:评审小组将根据该表对竞商人进行资格符合审查,对带“*”号标注的任意一项的要求不符合,将视为不通过,竞商人失去竞商资格;对未标注“*”号项的要求若有三项(含三项)以上不符合,将视为不通过,竞商人失去竞商资格;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竞商资格:

(1)竞商文件未加盖竞商人公章或自然人未亲笔签署的;

(2)竞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场参加竞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未能出示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招商文件要求提交竞商保证金的;

(4)报价低于招商文件设定的底价的;

(5)竞商文件不符合招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竞商文件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6)一份竞商文件中对同一招商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竞商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或资质证明上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8)竞商人有串通竞商、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3.竞价评审方法:多轮竞价法,审核合格的竞商人达到2家及以上的,进入多轮竞价。

3.1.开封。由评审监督员逐一将竞商文件的密封情况给各评委及竞商人验封,以确定密封完好,之后由工作人员当场开封。

3.2多轮竞价法:

在“三轮竞价法”的基本操作流程基础上,不限竞价轮次,直至确定唯一最高报价竞商人,并确定为第一中商候选人。

附:“三轮竞价法”的基本操作流程

第一轮竞价。由工作人员现场宣布各竞商人的第一轮报价和本轮最高报价,报价低于底价或报价无效的竞商人不得进入第二轮竞商报价。如各竞商人第一轮报价后没有再次竞价意愿,则以年均综合服务费最高竞商人为第一中商候选人,其报价为中商价。若有竞商人提出继续竞价,则进入第二轮竞价。

第二轮竞价。第二轮以第一轮最高报价为底价进行竞价,竞商人上报第二轮竞价,相关报价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工作人员宣布各竞商人的第二轮报价和本轮最高报价。如各竞商人第二轮后没有竞价意愿,则以本轮年均综合服务费报价最高报价竞商人为第一中商候选人,其报价为中商价。若有竞商人提出继续竞价,则进入第三轮竞价。

第三轮竞价。第三轮以第二轮最高报价为底价进行竞价,竞商人上报第三轮竞价,相关报价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工作人员宣布各竞商人的第三轮报价和本轮最高报价,如各竞商人第三轮后没有竞价意愿,则以本轮年均综合服务费报价最高报价竞商人为第一中商候选人,其报价为中商价。若有竞商人提出继续竞价,则进入多轮竞价。

备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采取商务洽谈方式。

1.公开招商项目经公告后,资格初审合格的商家只有1个。

2.公开招商项目经评审,资格、符合性要求合格的商家只有1个。

六、中商

1.招商人根据评审小组评审结果确定中商人。

2.公示中商结果。招商人应在收到评审小组评审结果3日内,按规定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在招商平台上公示中商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工作日。

3.发出中商通知书。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商人应确定中商人,并应在公示期满3日内向中商人发出中商通知书。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或在招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与招商人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取消中商资格的,招商人可以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中商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商。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时,同时签订相关安全协议。

仓库租赁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 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乙 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将仓库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仓库事宜,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仓库基本情况

(一)甲方同意出租且乙方同意承租位于 [地址]名为 的仓库。仓库由附件1中标注的所有部分的相关建筑、附件2(如有)标明的所有附属物、设备、工具及其他物品组成。

(二)仓库面积: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房屋面积: ,房屋结构为 结构,等级为 仓库。租赁面积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乙方接受甲方指定人员测量的仓库实际使用面积作为结算面积。

(三)仓库权属:该仓库产权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为甲方,仓库产权无任何争议。

(四)仓库现有附属物、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附件2(如有)。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仓库租赁期自 日起至 日止,共 个月。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仓库仅作为 (物品名称)储存使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仓库用途。不得擅自变更、扩大、转换、增加存储内容。仓库对储存量有限制的,存储量不超过 吨。

(三)乙方不得从事超过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的仓库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承包或作为商铺开展经营;不得擅自指定第三方或乙方下属、附属公司实际使用,而自己并不实际使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建造“库中库”,即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乙方同意因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调整商业布局等原因造成的租赁面积增减或调整合同期限等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条 租金、租赁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仓库租赁费(含增值税)为每平方米每月大写: (小写: 元)。仓库租赁费(含增值税)为每月大写: (小写: 元)。仓库租赁费(含增值税)合计大写: (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房屋租赁费(含增值税)为每平方米每月大写: 元 (小写: 元)。房屋租赁费(含增值税)为每月大写: (小写: 元)。房屋租赁费(含增值税)合计大写: (小写: 元)。乙方采用 方式向甲方支付。

(二)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交付首次仓库租赁费用的同时,一次性交付大写: (小写: 元)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在乙方未支付相关费用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时直接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于甲方扣除租赁保证金后 日内补齐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后,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且按期腾退承租仓库、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三)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1.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按合同约定金额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全部仓库租赁费。

2.分期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甲方支付仓库租赁费总额的 %即 元;剩余的仓库租赁费 元,乙方应在 日前一次性付清。

3.其他支付方式:

(四)乙方承诺对承租仓库内外状态、周边环境、交通状况、设施设备、存储物品状况等已进行充分了解,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租金。

(五)账户信息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一)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甲方基于仓库出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

2.其他:

(二)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基于仓库承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

2.乙方基于仓库使用过程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电话、物业等费用。

3.增值税一般条款:本合同项下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收费,以及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有),甲方有权在收取该等费用的同时收取基于该等费用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4.其他:

第五条 仓库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仓库的结构安全。甲方负责影响仓库的结构安全的主体结构的修缮,乙方负责仓库内外墙、屋顶、仓库内部甲方附属设施设备(含电、气、暖等)、仓库门锁及乙方添附设施设备的修缮。

(二)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仓库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甲方也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仓库的内部主体结构。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出租仓库装修、添附设施设备。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范围内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六)装修或设置对仓库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以及在承租仓库周围搭建任何形式的仓库或建筑物的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施工。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

1.依附于仓库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4.其他

(八)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改善或添附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搬出,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仓库毁损的,乙方应在返还仓库前恢复原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九)乙方改善或添附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仓库主体结构,应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甲方提出对仓库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六条 特别约定

(一)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仓库所在地消防、安全、环保、绿化和治安管理等规定。

(二)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及仓库通道区域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堆放任何物品。

(三)乙方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违禁物品,不得在承租区域内饲养动物。

(四)乙方租赁仓库如涉及到毗邻仓库需通过穿越的通道,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互相提供方便。

(五)存储需经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物品的,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批准(备案)手续。

(六)乙方需在仓库内、外墙、仓库屋顶设置标牌标识等揭示揭挂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和设计制作方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应符合甲方整体规范要求。租赁期内,遇甲方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对上述揭示揭挂等进行统一规范,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在仓库内、外墙、仓库屋顶设置本企业标牌标识等揭示揭挂的,乙方的揭示揭挂不能对第三人造成侵权,造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八)乙方不得利用仓库内、外墙、仓库屋顶以及仓库内的设施为其他企业或品牌进行推广及宣传。

(九)乙方在仓库内外设置的揭示揭牌一律不得冠以“铁路”、“车站”等涉及铁路权益的字样。

(十)在仓库中存放的物品,乙方应做好防潮、防冻、防虫、防火、防电、防盗、防污染、防腐蚀、防损害等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生的火灾或其他各项安全事故,乙方承担物品损害或灭失的风险和后果,导致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十一)乙方存储于仓库中的物品因第三者责任发生损毁灭失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乙方租赁使用的仓库在甲方工作(生产、经营)区域的,乙方不得干扰甲方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遵守甲方工作、生产、经营相关规定。

(十三)乙方从仓库取送物品的车辆行驶路径、行驶时间等应遵守甲方工作(生产、经营)区域相关规定,并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全责。

(十四)乙方聘用的仓库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租赁仓库区域内不得做与存储物品无关的事宜,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进入租赁仓库区域外的甲方工作、生产、经营区域。

(十五)甲方或其上级单位对制服及佩戴证件有要求的,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穿着统一制服及佩戴相关的证件,制服及相关证件的样式应经甲方同意。

(十六)乙方工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的,应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乙方承担。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培训等。

(十七)甲方或其上级单位管理人员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有权进入租赁仓库和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仓库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

(十八)乙方存储物品产生的废料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守甲方或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仓库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甲方应保证交付的租赁仓库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二)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乙方逾期未主张的,视为甲方交付仓库符合约定。

(三)租赁前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验收时的照片、图纸、影像等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留存,租赁期满当日或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对仓库进行再次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与租赁时留存的资料进行对比,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乙方逾期未主张的,视为无异议或同意甲方异议。乙方将仓库退还验收交付时与租赁时留存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损失。

(四)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仓库,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当日 时前办理完退租手续。连同仓库中所有固定装置、设备和附加物归还甲方,需搬离仓库并清空仓库内属于乙方的一切物品和仓库内的装修装饰,使仓库恢复至甲方规定的状况(“腾空并恢复原状”),将处于良好、清洁且适租状态的仓库交还甲方,甲方另有要求或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五)乙方交还甲方仓库应当保持仓库及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仓库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仓库的转让、转租及购买限制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仓库。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次承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租赁期限。

(二)甲方提前收回仓库,应在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三)鉴于本合同约定的出租仓库为铁路仓库,基于铁路仓库的特殊性,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对铁路仓库产权转移存在限制性规定,若甲方将出租仓库进行出售,乙方承诺不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仓库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仓库的,应按照合同租金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仓库,乙方应按照合同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仓库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仓库结构或损坏仓库,或擅自增设附属设施或其他违章建筑、构筑物的。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利用该仓库存储违禁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相关内容的。

(5)拖欠租赁费用累计 个月以上的。

(6)存储应经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物品但乙方未取得相关批准(备案)手续的。

(7)乙方工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但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8)损坏承租仓库,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9)以甲方或者其他铁路单位名义开展存储活动,误导消费者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仓库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等),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乙方仍未支付的,乙方应自催款通知书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甲方支付所拖欠款项的利息损失。拖欠费用逾期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付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支付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该按合同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腾退并归还仓库。乙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 倍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 等费用。

(四)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诉讼,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免责条件

(一)因国家政策、市政及铁路建设需要、甲方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已租赁的仓库等基于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该仓库时,乙方应无条件腾退仓库,致使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前述(一)款原因合同终止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仓库或所提供仓库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甲方未尽仓库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

(三)仓库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仓库:

1.拖欠或不按约定补足仓库租赁保证金的;拖欠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达30日以上或金额达到 元以上的。

2.未提供真实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仓库承租权的。

3.租赁期间,乙方收到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或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或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仓库的。

2.甲方上级单位对租赁仓库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

3.甲方上级单位为保障运输组织安全,要求对仓库布局进行调整,致使仓库资源被整合、调整,不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的。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六)除合同解除外,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七)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等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仓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国铁集团、甲方上级单位出台新规定时,双方同意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执行。

(二)双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含义,并明确其权利和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当甲方须以标的物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时,乙方应给与积极配合。

(四)双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因准备和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仓库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与甲方签订出租仓库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3),并独立处理其存储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

1.乙方应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租赁仓库期间,承担仓库使用的安全注意义务,仓库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六)仓库租赁合同备案:

(七)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八)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九)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十)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十一)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十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三)其他约定:

附件:1.仓库权属证明及附图(据实)

2.仓库附属物、设备、家具和物品(如有)

3.安全责任协议书(据实)

4.仓库(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附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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